根据李静等两名同志因工作变动提出的辞职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规定,鄂州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决定:
接受李静辞去鄂州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鄂州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委员职务。
接受邵卫星辞去鄂州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鄂州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城乡建设与环境资源保护委员会委员职务。
接受辞职后,报鄂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备案。
根据李静等两名同志因工作变动提出的辞职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规定,鄂州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决定:
接受李静辞去鄂州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鄂州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委员职务。
接受邵卫星辞去鄂州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鄂州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城乡建设与环境资源保护委员会委员职务。
接受辞职后,报鄂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