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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鄂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关于加强洋澜湖保护工作的决定>和<关于大力推进梁子湖生态保护和绿色发展的决定>的决定(草案)》的说明

决定决议       2024-0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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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4月29日在鄂州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5次会议上

鄂州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 王辉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受主任会议委托,现就《鄂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关于加强洋澜湖保护工作的决定>和<关于大力推进梁子湖生态保护和绿色发展的决定>的决定(草案)》(以下简称《决定(草案)》),作如下说明。

《关于加强洋澜湖保护工作的决定》(以下简称《洋澜湖保护决定》)于2012年6月25日经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关于大力推进梁子湖生态保护和绿色发展的决定》(以下简称《梁子湖保护决定》)于2017年8月23日经鄂州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现提请废止两决定,理由如下:

一、两决定的主要内容已经被《湖北省湖泊保护条例》和《鄂州市湖泊保护条例》涵盖。《湖北省湖泊保护条例》于2021年9月29日经湖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决定修改,同日公布施行。《鄂州市湖泊保护条例》于2018年7月6日经鄂州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同月26日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批准,自2019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湖北省湖泊保护条例》和《鄂州市湖泊保护条例》对新形势下加强我市湖泊保护包括梁子湖和洋澜湖保护,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绿色发展,建设“美丽鄂州”,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提供了有力的法治保障。两个条例已经涵盖了《洋澜湖保护决定》和《梁子湖保护决定》的主要内容,根据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地方性法规梳理分析和调查研究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中“已被新的法规涵盖、替代需要废止”的规定,建议废止两决定。

二、我市经济社会情况发生变化,两决定已不适应现实需要。在过去的十几年,《洋澜湖保护决定》和《梁子湖保护决定》为我市加强对洋澜湖和梁子湖的水生态修复、水环境保护,改善湖泊生态环境,促进长江经济带生态保护和绿色发展提供了法治保障。但因时间久远,两决定已不能适应新时代新形势的要求。如《洋澜湖保护决定》中“事关‘五个鄂州’和宜居宜业组群式大城市建设”“全力推进‘灵秀鄂州’建设工作”“将洋澜湖保护工作纳入相关职能部门年度目标考核 ”“市水务、住建、环保、国土资源、规划、公安、城管等职能部门要坚决制止和查处各类破坏洋澜湖生态环境的违法行为”等表述已经不适应我市现实要求。又如《梁子湖保护决定》中“主动肩负起省委提出的在环梁子湖区域建立湖泊治理国家示范区的鄂州责任,呵护好一湖清水,为建设国际航空大都市和山清水秀的美丽家园作出新的更大贡献”等表述已经不适应我市现实要求。根据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通知》“存在明显不适应现实需要需要废止”的规定,建议废止两决定。

以上说明,连同《决定(草案)》,请予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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