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潘黎、李跃超2名同志因工作变动提出的辞职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规定,鄂州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决定:
接受潘黎辞去鄂州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职务,免去其鄂州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监察和司法委员会委员、鄂州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委员职务;
接受李跃超辞去鄂州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职务,免去其鄂州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工作委员会主任、鄂州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主任委员职务。
接受潘黎、李跃超辞去鄂州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职务后,报鄂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