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曹军等同志因工作变动提出的辞职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鄂州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定:
接受曹军同志辞去鄂州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鄂州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民族宗教侨务外事)委员会主任委员职务;
接受朱国和同志辞去鄂州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鄂州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社会建设委员会主任委员职务。
接受辞职后,报鄂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备案。
根据曹军等同志因工作变动提出的辞职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鄂州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定:
接受曹军同志辞去鄂州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鄂州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民族宗教侨务外事)委员会主任委员职务;
接受朱国和同志辞去鄂州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鄂州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社会建设委员会主任委员职务。
接受辞职后,报鄂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