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袁舜同志因工作变动原因、王永国同志因到龄退休提出的辞职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鄂州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定:
接受袁舜辞去鄂州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职务,免去其鄂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秘书长职务。
接受王永国辞去鄂州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鄂州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农村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职务。
接受辞职后,报鄂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备案。
根据袁舜同志因工作变动原因、王永国同志因到龄退休提出的辞职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鄂州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定:
接受袁舜辞去鄂州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职务,免去其鄂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秘书长职务。
接受王永国辞去鄂州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鄂州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农村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职务。
接受辞职后,报鄂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