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王伟等同志因工作变动提出的辞职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鄂州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决定:
接受王伟同志辞去鄂州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职务;
接受付江同志辞去鄂州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职务;
接受杨晓梅同志辞去鄂州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鄂州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职务;
接受龚慎同志辞去鄂州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职务;
接受喻志斌同志辞去鄂州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职务。
接受辞职后,报鄂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