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14年9月16日鄂州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根据解学文、王时文两同志的辞职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二十七条和《湖北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工作条例》第六条的规定,决定: 接受解学文辞去鄂州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鄂州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财经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职务; 接受王时文辞去鄂州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鄂州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内务司法委员会委员和鄂州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委员职务。 接受辞职后,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备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