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2月31日鄂州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根据周核平、李明清、袁仲国3名同志的辞职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二十七条和《湖北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工作条例》第六条的规定,决定: 接受周核平辞去鄂州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委员和鄂州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委员职务; 接受李明清辞去鄂州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鄂州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内务司法委员会委员职务; 接受袁仲国辞去鄂州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和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主任委员职务。 接受辞职后,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备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