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2月16日鄂州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根据王少华同志因到龄退休提出的辞职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二十七条和《湖北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工作条例》第六条的规定,决定:
接受王少华辞去鄂州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和鄂州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委员职务。
接受辞职后,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备案。
(2015年12月16日鄂州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根据王少华同志因到龄退休提出的辞职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二十七条和《湖北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工作条例》第六条的规定,决定:
接受王少华辞去鄂州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和鄂州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委员职务。
接受辞职后,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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