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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接受彭波同志辞去鄂州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和鄂州市第七届 人民代表大会农村委员会委员职务请求的决定

任免决定       2016-0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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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月11日鄂州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根据彭波同志因职务变动提出的辞职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二十七条和《湖北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工作条例》第六条的规定,决定:  接受彭波辞去鄂州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和鄂州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农村委员会委员职务。  接受辞职后,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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