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16年6月16日鄂州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汪继明同志的辞职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决定:接受汪继明同志辞去鄂州市人民政府副市长职务。接受辞职后,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备案。 |
| (2016年6月16日鄂州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汪继明同志的辞职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决定:接受汪继明同志辞去鄂州市人民政府副市长职务。接受辞职后,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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