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6月27日鄂州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董煜华同志的辞职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决定:接受董煜华同志辞去鄂州市人民政府副市长职务。接受辞职后,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备案。
(2016年6月27日鄂州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董煜华同志的辞职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决定:接受董煜华同志辞去鄂州市人民政府副市长职务。接受辞职后,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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