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吴义文同志因工作变动辞去鄂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职务的请求,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三十二条和《湖北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工作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鄂州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决定:接受吴义文辞去鄂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职务的请求,报鄂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备案。
根据吴义文同志因工作变动辞去鄂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职务的请求,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三十二条和《湖北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工作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鄂州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决定:接受吴义文辞去鄂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职务的请求,报鄂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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