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闫利国同志因工作变动提出辞去鄂州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职务的请求,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三十二条和《湖北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工作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鄂州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决定:接受闫利国辞去鄂州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职务。
闫利国同志接受辞职后,须报湖北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同时报鄂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备案。
根据闫利国同志因工作变动提出辞去鄂州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职务的请求,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三十二条和《湖北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工作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鄂州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决定:接受闫利国辞去鄂州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职务。
闫利国同志接受辞职后,须报湖北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同时报鄂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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