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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峰:自觉接受人大监督推动检察工作发展进步

机关活动       2015-1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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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古峰
  一、自觉接受人大监督,确保检察权正确行使牢固树立接受人大监督的自觉意识。市院党组深刻认识接受人大监督是检察机关必须履行的政治职责和宪法义务,坚持从维护国家根本政治制度、坚持中国特色政治发展道路的高度,始终把检察工作置于人大监督之下。全市检察机关领导干部和检察人员对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这一根本政治制度,必须做到理论清醒、政治坚定、行动自觉,将接受人大监督作为加强和改进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常抓不懈,结合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开展的专项监督、执法检查、专题调研等活动,不断推动检察工作科学发展。
  认真执行接受人大监督各项制度。严格落实人大及其常委会作出的关于监督工作的各项制度规定,明确具体工作任务和措施,促进接受人大监督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和常态化。
  认真落实省院关于人大司法监督与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衔接的决策部署,主动配合人大开展专项执法检查、代表视察,自觉接受人大询问和质询,对存在的问题坚决整改,确保人大对检察机关、检察人员的各项监督落到实处。
  认真向人大报告工作。坚持每年年初向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年中向人大常委会报告半年工作,全面、客观、准确反映检察工作总体情况。严格执行检察专项工作报告制度。每年就检察工作中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严格落实接受人大质询或询问、重要法律文书报备等制度,确保检察工作始终接受人大有力监督。
  认真贯彻落实人大决议。市人大及其常委会作出的涉及检察机关和检察工作的决议、决定和审议意见,我们将纳入年度重点工作,认真研究,细化措施,明确责任,不折不扣贯彻落实。同时,积极配合人大监督活动,协助市人大常委会和相关专门委员会,开展与检察工作相关的专题审议、视察调研、跟踪监督等活动,主动接受人大监督,保障人大监督工作取得实效。
  二、切实加强同人大代表的联系,支持代表依法履职做好代表日常联络工作。一是设立同人大代表联系工作的专门机构。在市区两级院成立了联络工作专门机构,安排专门人员负责,努力为代表了解和监督检察工作提供便捷优质的服务。同时,将与人大代表联系工作纳入目标责任制管理,实行日常督办、年中检查、年底考核相结合,促进各项联络工作任务的落实。
  二是坚持向代表赠阅《检察日报》、《人民监督》、《鄂州检察》等报刊杂志和手机报,并有选择地送发反映检察工作的《情况反映》等内部刊物,让各代表在了解情况、掌握动态的基础上对检察工作给予关注,提出有针对性的意见和建议,为人大代表监督检察工作提供便利条件。三是积极利用信息化手段加强同人大代表的经常性联络,通过借助门户网站、官方微博、微信、手机报等新媒体,主动发布检察动态、警示案例、案件办理等信息,增加检察工作透明度。同时,经常邀请人大代表参与公众开放日、举报宣传周、“六进”等活动,依托流动检察服务和检察巡回服务组等平台,开展普法宣传,提供法律服务,不断提升检察机关的亲和力和社会认知度。细化人大代表意见建议征集、转化和落实工作。在每年“两会”期间,组织部门负责人旁听,及时召开会议对人大代表的意见建议进行逐条对照、系统梳理,研究提出贯彻落实的具体措施,实行责任分工,狠抓督办落实。在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决策部署出台之前,主动征求人大代表意见,使检察工作更加符合人民意愿。对人大代表反映的建议、提案和事项,完善办理建议、提案和事项机制,统一受理、协调、督办,细化工作流程,明确责任人和办理期限,组织检察人员与提出建议、提案的人大代表当面沟通,做到办复率、见面率和满意率100%。
  三、紧紧依靠党的领导和人大监督,不断加强和改进检察工作一是坚持党对检察工作的绝对领导。坚持党的领导是检察机关必须始终遵循的政治原则,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能动摇。我们要始终坚持重大工作部署、重要改革事项、重要工作事项及时向党委报告,严格执行要案党内请示报告制度。二是依靠人大监督充分履职。紧紧围绕市委、人大决策部署、人民群众普遍关注和集中反映的问题,努力为鄂州经济发展创造安全稳定的社会环境、公平正义的法治环境、优质高效的服务环境。三是依靠人大支持推动司法改革等重大工作部署的落实,为加快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司法制度,创造更多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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