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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州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议案办理办法

制度建设       2014-0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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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3年5月27日鄂州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所称代表议案,是指市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市人大代表十人以上联名向大会提出的属于市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
  三、代表议案应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决定的截止时间内提出。超过截止时间的,作为建议、批评和意见处理。
  四、代表议案应有案由、案据和方案。案由是指提出该议案的理由,案据是指提出该议案的依据,方案是指解决该议案的具体办法。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能作议案处理。
  五、代表可以跨团联名提出议案。代表议案应用统一印制的议案纸书写,一事一案。提议案应有领衔代表。参加联名的代表应签名。
  六、在市人民代表大会换届的第一次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上设立议案审查委员会,负责代表议案的审议工作。其它各次会议的代表议案,由市人大各专门委员会负责审议。
  七、议案审查委员会或人大专门委员会对代表议案的审议,应提出以下审议意见:
  (一)议案列人大会议程;
  (二)议案交由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研究处理;
  (三)议案作为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处理。
  八、议案审查委员会、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关于议案的审议意见,由大会秘书处议案工作机构责收集、整理和汇总,并向大会主席团常务主席报告,最后形成向大会主席团关于议案处理情况的报告,提请主席团审议决定。
  九、经大会主席团决定,对列人大会议程的议案,交全体代表审议,并由有关专门委员会提出审议报告,由主席团决定提交大会表决。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在交付大会表决前,提案代表要求撤回的,经主席团同意,对该议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十、经大会主席团决定,由市人民政府或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研究处理的议案,市人大常委会应及时进行交办,承办机关应在下次人民代表大会前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议案处理情况,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并向下次人民代表大会提出书面报告。
  议案交由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办理的,有关专门委员会应做好督办工作,必要时可以组织代表进行视察或依法提出询问或质询。
  市人大常委会在审议议案办理情况报告时,应邀请提案代表参加常委会会议。
  十一、经主席团决定,对作为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的议案,由大会秘书处议案工作机构交有关机关和组织办理。
  十二、本办法自2003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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