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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守则

制度建设       2014-0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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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97年12月22日鄂州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加强市人大常委会组织制度建设,使常委会组成人员更好地履行职责,依据宪法和法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制定本守则。
  第二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要模范地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坚持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致力于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努力维护人民的根本利益,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自觉地接受市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的监督。
  第三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要努力学习邓小平理论,熟悉宪法和法律,掌握行使职权所必备的知识。
  第四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必须切实履行职责,努力搞好人大工作,其他社会活动要服从常委会工作需要。参加各委员会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应积极从事各委员会的工作,遵守委员会的工作规则和制度。
  第五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必须按时出席常委会会议,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会议的,应通过常委会办公室向主任请假。每次会议由办公室将会议出席情况印发常委会组成人员。
  第六条  常委会会议举行前,常委会组成人员应根据会议议题,认真做好审议准备。
  第七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常委会会议上,应遵守议事规则和其他有关程序性的规定。在常委会会议上的发言,应围绕会议议题进行。
  第八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常委会各种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
  第九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必须服从对各项议案依法表决的结果。会议主持人宣布议案交付表决后,不得再对该议案发表意见,但与表决有关的程序问题,不在此限。
  第十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要积极参加常委会组织的视察、执法检查和其他活动。视察和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指出,并通过常委会督促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处理。
  第十一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要密切联系群众,经常进行调查研究,听取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向常委会反映情况和问题。
  第十二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要保持清正廉洁,保守国家秘密。
  第十三条  本守则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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