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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市级预算审查监督的暂行规定

制度建设       2014-0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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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9年8月25日鄂州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市级预算的审查和监督,规范预算管理行为,保障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人大常委会)监督市级预算的执行;审查和批准市级预算的调整方案;审查和批准市级决算;撤销市人民政府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市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人大财经委员会)负责市级预算草案、预算调整方案、决算草案的初步审查。
  市人大常委会预算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委会预算工作委员会)协助市人大财经委员会承担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查预决算、审查预算调整方案和监督预算执行方面的具体工作,承担市人大常委会及主任会议交办的以及市人大财经委员会需要协助办理的其他有关财政预算的具体事项,经主任会议专项批准,可以对各部门、各预算单位、重大建设项目的预算资金使用和专项资金的使用进行调查。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编制市级预算、决算草案,组织市级预算的执行,编制市级预算调整方案,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市级预算的执行情况。
  市人民政府监督市级各部门的预算执行;改变或者撤销市级各部门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定。
  第二章  预算草案的初步审查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市直其他部门和单位,应按照综合预算、零基预算的要求和政府收支分类科目编制部门预算草案。
  纳入预算的市直部门及所属单位都应编制部门预算和单位预算,所有收入应全面、完整地在预算中反映,不得隐瞒、少列,预算支出的编制应当统筹兼顾、确保重点,基本支出预算实行定编定额管理,项目支出预算应细化内容,遵循总量控制、分类管理和追踪问效的原则。
  第五条  市财政部门应当及时向市人大财经委员会和常委会预算工作委员会报告上级财政部门关于预算编制的部署和要求,通报市级预算编制的进展情况,一般应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一个月前,将市级预算草案的主要内容提交市人大财经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相关材料包括:
  (一)市级预算草案编制的原则、依据及说明;
  (二)市级预算平衡表、收支明细表;
  (三)市直部门预算收支总表、明细表及说明;
  (四)市直各预算单位的部门预算文本;
  (五)其他有关材料。
  第六条  在对市级预算草案进行初步审查前,市人大财经委员会和常委会预算工作委员会可以就上年预算执行和本年度预算安排等情况,听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的汇报,征求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办事机构和人大代表的意见。必要时,还可以对有关预算的重大事项组织视察或者调查。
  第七条  市人大财经委员会应当及时召开委员会会议,对市级预算草案进行初步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并反馈给市财政部门。初步审查的主要内容:
  (一)市级预算编制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以及具体安排是否符合法规政策要求,预算收支的主要指标是否合理,实现预算的措施是否可行;
  (二)市直部门预算中基本支出标准的确定和项目支出预算的核定是否科学、合理、公平;
  (三)专项资金预算是否符合国家财政经济政策和我市实际,是否体现效益原则;
  (四)市级预算(包括部门预算)草案文本是否齐全和完整;
  (五)其他重要事项。
  第八条  市人大财经委员会初步审查市级预算草案时,市财政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列席会议,说明预算草案的主要内容,并回答询问。
  市财政部门应当对市人大财经委员会提出的审查意见进行研究,并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向市人大财经委员会书面报告处理结果,没有采纳的要说明理由。
  市人大财经委员会对预算草案的初步审查结果及其他相关情况,应当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报告市人大常委会或主任会议。
  第三章  预算执行的监督
  第九条  市财政部门应当自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市级预算之日起三十日内批复市直各部门预算,并将批复情况报市人大常委会备案。
  市财政部门在批复当年市直部门预算的同时,应当启动下年度市直部门预算的编制工作。
  第十条  市人大常委会对市级预算执行监督的主要内容:
  (一)市人民代表大会关于批准预算的决议的执行情况;
  (二)预算收支平衡情况;
  (三)重点支出的安排和资金到位情况;
  (四)预算超收收入的安排和使用情况;
  (五)上级财政补助资金的安排和使用情况;
  (六)市直部门预算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
  (七)非税收入收支和管理情况;
  (八)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一条  市人大常委会在每年七月至九月期间举行会议,听取并审议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年度上半年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市人民政府应当在报告中对本规定第十条的有关内容作出说明。
  在预算执行中,预算收支出现重大变化,市人民政府应当报告市人大常委会。
  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等部门和单位应当及时向市人大财经委员会和常委会预算工作委员会提供有关预算执行的报表资料。
  第十二条  对预算执行中的重大事项和特定问题,市人大常委会可以组织视察或调查,要求市人民政府责成审计机关进行专项审计或者审计调查。
  市人大财经委员会和常委会预算工作委员会可以对市直各预算单位的预算执行及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调查。
  第四章  预算调整的审查和批准
  第十三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执行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控制不同科目之间的资金调剂。调减市级预算安排的农业、教育、科技、卫生、社会保障预算资金以及市人民代表大会关于预算的决议中要求确保的项目支出的,须经市人大常委会审查和批准。
  因政策性、结算性因素引起的预算变更,由市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提出方案,经市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市人大常委会备案审查。
  市级预算超收收入可以用于增加预算结余和必要的支出,需要动用超收收入追加当年支出时,应当编制超收收入使用方案,由市财政部门及时向市人大财经委员会和常委会预算工作委员会通报相关情况后,再经市人民政府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备案审查。
  第十四条  市级预算的调整事宜,应当相对集中在当年七月至十月期间按法定程序办理。
  在市人大常委会审查和批准市级预算调整方案的十日前,市财政部门应当将市直部门预算及专项资金预算的调整,市级预算重要支出科目的调减等安排初步方案提交市人大财经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初步审查的主要内容:
  (一)预算调整的范围和内容;
  (二)预算调整的依据;
  (三)保证收支平衡的依据;
  (四)其他事项。
  市人大常委会根据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和市人大财经委员会的审查报告,决定是否批准市人民政府提出的市级预算调整方案。
  市级预算调整方案没有获得市人大常委会会议通过的,市人民政府应当重新编制,再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查和批准。
  市级预算调整方案经市人大常委会批准后,市财政部门再办理预算调整的具体事项。
  市级预算调整后,若仍有政策性、结算性因素引起超收或者增支的,市财政部门应当及时报市人大财经委员会和常委会预算工作委员会备案,预算年度终了时,由市人民政府向市人大常委会会议或者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报告有关情况。
  第十五条  市级预算安排的预备费,用于当年预算执行中的自然灾害救灾开支及其他难以预见的特殊开支。需要动用预备费的,由市财政部门提出方案,报市人民政府决定。
  第五章  决算的审查和批准
  第十六条  预算年度终了时,市直各部门、各单位应当清理核实全年预算收支数据及往来款项,做好决算数据的对帐工作,在规定的时间内编制决算草案。市财政部门根据市直各部门决算草案汇总编制上一年度市级决算草案,报市人民政府审定后,由市人民政府在七至九月期间提交市人大常委会审查和批准。
  第十七条  市财政部门应当在市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的二十日前,将市级决算草案提交市人大财经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并提供下列资料:
  (一)市级决算草案编制的依据及说明;
  (二)市级决算平衡表、收支决算表;
  (三)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
  市人大财经委员会和常委会预算工作委员会应当及时了解市财政部门编制市级决算草案、市审计部门开展市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的情况,可以要求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其他单位提供与决算情况相关的材料,必要时就决算中的重大问题进行调查。
  第十八条  市人大常委会审查市级决算草案的主要内容:
  (一)决算编制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决定;
  (二)预算收支完成和平衡情况;
  (三)重点支出及重大项目资金的到位情况;
  (四)预算收支是否存在应调未调或未按法定程序变更的问题;
  (五)上年结余和结转资金、当年预算超收收入、转移支付资金的数额及使用情况;
  (六)审计工作报告提出的问题及整改情况;
  (七)其他重要情况。
  第十九条  市人大常委会审查市级决算草案时,应当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政府关于对市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市人大常委会根据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和市人大财经委员会的审查报告,作出关于批准决算的决议。必要时,也可以对审计工作报告作出决议。
  对市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查出的问题,市人民政府应当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限期纠正,依法处理,并于当年年底前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整改情况。
  市人大财经委员会和常委会预算工作委员会应当对整改情况进行跟踪监督。
  第二十条  市级决算草案经市人大常委会批准后,市财政部门应当自批准之日起二十日内向市直各部门批复决算,并将批复的部门决算报送市人大财经委员会和常委会预算工作委员会。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由市人大常委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1年3月20日鄂州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的《关于加强市级预算审查监督的决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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