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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公民应邀旁听办法

制度建设       2014-0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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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12月21日鄂州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加强市人大常委会与人民群众的联系,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本市公民,可以应邀旁听市人大常委会会议。依法被限制人身自由或者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员除外。
  第三条  根据市人大常委会会议议题,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可以决定是否邀请公民旁听。邀请公民旁听会议,每次3-5人。
  第四条  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邀请公民旁听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后,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应及时通过市级新闻媒体、市人大网站向社会发布公告和消息。
  符合条件的公民可申请旁听。
  第五条  公民申请旁听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应当持本人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证件,于公告发布的5日内到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报名。
  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对申请旁听会议的公民进行资格审查。
  第六条  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根据会议议题和申请旁听公民报名顺序,提出旁听会议公民建议名单,经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确定后,由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于会议召开的3日前发送邀请旁听通知。
  第七条  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根据会议议题,也可直接邀请公民旁听。
  第八条  应邀旁听会议的公民,应按照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的通知要求,按时参加会议,在旁听席就座,遵守会场纪律,服从会议安排。
  第九条  旁听会议公民对市人大常委会会议议题的意见和建议,可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向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提出。
  旁听会议公民提出的意见和建议,由市人大及其常委会有关机构研究处理。
  第十条  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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