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12月21日鄂州市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加强市人大常委会与市人大代表的联系,根据代表法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人大常委会召开会议时,应设立人大代表席。每次列席会议的代表为3-5名。 第三条 根据市人大常委会会议议题,由市人大常委会代表人事任免工作委员会提出应邀列席会议的人大代表名单,经常委会分管主任决定后,由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负责向代表发出会议通知,并寄送相关会议文件。 第四条 应邀列席会议的人大代表收到会议通知后,应根据常委会会议议题,就近就便开展视察、调研活动,广泛听取选民意见和建议,为列席会议作好准备。 第五条 应邀列席会议的人大代表应就常委会会议审议的议题,积极发表意见,充分反映人民群众的愿望和要求。 第六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