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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开展代表小组活动的意见

制度建设       2014-0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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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2年3月9日鄂州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根据地方组织法和代表法的规定,为便于市人大代表在闭会期间开展活动,执行代表职务,履行代表职责,现就开展代表小组活动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建立代表小组的目的
  代表小组,是指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人大代表的工作和生活特点,组成相对稳定的代表活动小组组织。其目的是为了便于人大代表执行代表职务,履行代表职责,加强代表间的合作与交流,积极协助政府推进工作。
  二、代表小组组建的基本原则
  1.便于组织和开展活动的原则;
  2.根据居住情况,就近就便的原则;
  3.根据行业(专业)特点,便于针对一些专业性问题开展活动的原则;
  4.根据代表的意愿进行组织的原则。
  三、代表小组活动内容
  1.学习宣传宪法和法律;
  2.开展就地视察;
  3.进行调查研究;
  4.协助各项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
  5.加强与选民和选举单位的联系,向选民或选举单位进行述职;
  6.联系走访选民,建立选民接待日;
  7.听取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并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
  8.就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约见国家机关负责人;
  9.协助本级政府推进工作;
  10.总结、交流开展人大代表活动的经验。
  四、代表小组开展活动的方法及要求
  1.代表小组活动由组长或副组长组织实施。每季度应坚持开展一次小组活动。
  2.省人大代表,区、乡镇人大代表和市人大代表以地域混合编人大代表活动小组
  3.为促进代表小组活动的开展,市人大常委会建立"主任联系代表,代表联系选民或选举单位"工作机制。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市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及各专(工)委负责人负责联系走访所在小组代表。市人大常委会及各专(工)委在开展视察、调研时,邀请所在地代表小组代表参加。
  4.担任市级领导的市人大代表,按代表团和基层工作联系点划分到各基层代表小组。领导干部代表应积极参加所在代表小组活动,加强与基层代表的联系。
  5.建立和健全代表小组活动制度,做好代表小组年度工作计划安排,积极开展市人大代表"创先争优"和"双岗敬业"活动。建立代表开展活动台帐,切实做到开展代表活动有计划、有安排、有检查、有落实。
  6.市人大常委会代表人事任免工作委员会要加强与各代表小组的联系,协助和支持各代表小组
  开展活动,为代表小组开展活动提供良好的服务。
  7.无固定工资收入的代表在开展代表活动时的误工补贴、差旅费等按规定在代表活动经费中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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