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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履行职责的若干规定

制度建设       2014-0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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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2年3月9日鄂州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为了充分发挥市人大常委会委员(以下简称委员)的作用,保证其更好地履行法定职责,提高市人大常委会会议质量,根据有关法律和《鄂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鄂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守则》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 关于委员出席市人大常委会会议
  (一)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及时将召开市人大常委会会议的通知发送委员。委员在接到通知后,应当按时出席会议,自觉遵守市人大常委会会议纪律。
  (二)委员除下列情形外,不得请假:
  1、在省级以上党校、行政学院或其他干部培训机构学习;
  2、公务出国、出境;
  3、参加省级以上单位或市委的会议;
  4、接待省级以上单位的领导同志;
  5、参加重要外事活动;
  6、因病;
  7、其他需要请假的特殊情况。
  (三)委员需要请假的,应向会议主持人提出申请,未经批准,不得缺席会议。
  (四)办公室一般在会议举行的7日前将有关会议文件发送委员,以便委员为审议议题做好准备;做好委员出席会议情况的记录和统计工作,适时通报缺席人员名单;对委员在会议期间讨论发言情况做好记录。
  二、 关于委员参加其他会议和活动
  (一)委员应当参加市人大常委会、市人大专门(工作)委员会组织的其他会议、执法检查、立法调研和工作调研、视察、考察等活动,并认真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委员应当参加原选举单位组织的代表视察、代表小组活动。
  (三)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各办事机构、工作机构应当为委员参加会议、执法检查、调研、视察、考察等活动提供条件,做好具体服务工作。相关承办单位对委员参加市人大常委会、市人大专门(工作)委员会或者原选举单位组织的会议和活动,以及提出意见和建议等履行职责情况,做好记录和统计,并报办公室汇总。
  三、关于委员履行法定职责的保障
  (一)办公室应当加强对委员的培训工作,并将委员的学习培训纳入常委会年度工作计划,予以安排。
  (二)委员所在单位应当为委员履行职责在时间、交通等方面给予保障,委员享受所在单位的奖金、福利等各种工作和政治、生活待遇。
  (三)办公室应当加强同委员所在单位的联系与协调,保证委员能够顺利地履行法定职责。
  四、关于委员履职报告
  委员应当在每年年底和届满时,分别向市人大常委会提交本人履职报告。报告内容包括:
  (一)出席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和市人大常委会会议的情况;
  (二)参加市人大常委会、市人大专门(工作)委员会组织的重要会议、执法检查、立法调研和工作调研、视察、考察等活动的情况;
  (三)参加原选举单位组织的代表视察、代表小组活动的情况。
  经主任会议同意,办公室将委员提交的书面履职报告报送市委,抄送市委组织部和委员所在单位。
  五、关于表彰和通报批评
  (一)对认真履行法定职责且表现突出的委员,市人大常委会应当给予表彰。
  (二)委员一年内未经请假三次不出席市人大常委会会议的,应当给予通报批评。
  (三)委员无生病等特殊原因连续一年不出席市人大常委会会议的,或者有其他原因难以履行法定职责的,可以依法辞去委员职务。
  (四)对委员进行表彰或通报批评的情况,应当报送市委,抄送市委组织部和委员所在单位。
  六、市人大专门(工作)委员会成员履行职责,参照本规定执行。
  七、本规定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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