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5年5月26日鄂州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2015年2月28日鄂州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使办理市人大代表的建议、批评和意见(以下简称代表建议)工作逐步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代表建议,是指代表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和闭会期间分别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的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第三条 市人大代表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是法律赋予代表的一项重要职权,是人大代表执行代表职务,行使当家作主权利的一项重要工作。 第四条 认真办理代表建议,是加强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加强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的重要内容;是改进国家机关工作,密切同人民群众的联系,实行决策民主化、科学化的有效途径;也是市级国家机关的法定职责和义务。 第二章 代表建议的提出和范围 第五条 代表有权对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市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和其他机关、组织的工作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 第六条 代表应当与原选举单位和人民群众保持密切联系,积极参加代表培训、视察、专题调研、执法检查、代表小组活动等履职活动,深入实际,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和要求,围绕我市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围绕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事业中的重大问题及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通过深入调查,提出具有较强针对性和可行性的建议。 第七条 代表建议的提出不受代表数限制,可以个人提出,也可以联名提出。 代表建议的内容应当明确具体,一事一议,并以书面形式或者通过人大代表建议网络管理系统在线提出。 第八条 下列情况不应当作为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提出: (一)涉及解决代表本人或者亲属个人问题的; (二)代转他人信件的; (三)属于学术探讨、产品推介的; (四)没有实际内容的; (五)其他不应当作为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 第九条 本办法中的代表建议办理范围是: (一)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代表10人以上联名提出的议案,经大会议案审查委员会或人大专门委员会审查,大会主席团决定,转作为建议办理的; (二)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代表个人或联名提出的; (三)闭会期间代表个人或联名提出的; (四)上级人大常委会交办的; (五)代表接听“人大代表专线”后形成的督办建议; (六)上年尚未办理完成结转的建议。 第三章 代表建议的交办与承办 第十条 对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代表建议的交办程序: (一)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大会秘书处设立议案组,议案组由市人大常委会代表人事任免工作委员会和市政府办公室有关工作人员组成,负责代表建议的收集、整理、分类、登记等工作; (二)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后,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联合市政府办公室及时召开代表建议交办会议; (三)各承办单位对代表建议办理工作应确定一名主要负责同志分管,并确定专人承办; (四)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副主任可根据联系分工,确定重点建议进行督办;市政府市长、副市长可对部分建议领衔承办。 建议交办工作完成后,由市政府办公室及时统一汇总各项建议的承办单位、分管领导及具体责任人,在鄂州日报等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对上年度结转下来的建议也应向社会公布; 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会同市政府办公室将视情况举办代表建议承办人员培训班,对建议的分办、催办、办理、协调、联系、反馈、审批、答复、存档等各个环节进行业务培训; (四)属于市人大常委会办理的代表建议,由主任会议交办公室或有关委员会办理; (五)属于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办理的代表建议,由分管主任负责组织交办。 第十一条 对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代表建议的交办程序: (一)市人大常委会代表人事任免工作委员会负责闭会期间代表建议的收集、整理、分类、登记、交办等工作; (二)市人大常委会代表人事任免工作委员会对建议的交办,可以直接交给市政府政务督查室,也可以根据建议内容直接交给承办单位。无论哪种形式的交办,均应向承办单位发出交办的文字通知,并附代表建议的原件或复印件。 第十二条 承办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工作制度,实行主管领导、部门负责人和具体承办人员分级负责制,规范办理程序,注重办理质量,提高办理实效。 第十三条 承办单位在办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过程中,应当主动与代表联系,充分听取意见,共同研究解决办法。 第十四条 承办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办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 (一)凡有条件解决的问题,应当尽快解决并答复代表; (二)对应该解决但受条件限制暂时难以解决的问题,应当纳入工作计划,明确办理时限,并向代表答复说明计划情况,在计划实施后应当再次答复代表; (三)对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或者不具备条件无法解决的问题,应当向代表说明原因; (四)对属于上级机关、组织职权范围的问题,应当及时向上级机关、组织反映,并向代表说明情况; (五)各承办单位对当年不能办结和不能办理的建议,应当首先报市政府分管领导同意后再答复代表。 第十五条 代表建议的办理时限:对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的建议,从交办之日起,五个月内答复代表;对闭会期间的建议二个月之内、个别情况特殊的三个月内答复代表。 对个别涉及面广、办理难度大的代表建议,如在规定时间内不能办理完毕,应先作简要答复,说明原因,办理完毕后再正式答复。 代表可以直接向承办单位或者通过市人大常委会代表人事任免工作委员会了解所提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情况。 第十六条 各承办单位书面答复代表时,应当附上办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征询意见表,征求代表对办理结果的意见。代表应当认真填写征询意见表,并及时寄送市人大常委会代表人事任免工作委员会和承办单位。 第十七条 各承办单位承办代表建议的具体办理程序和工作要求,按《鄂州市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工作规则》执行。 第四章 代表建议的督办和检查 第十八条 市人大常委会代表人事任免工作委员会会同市政府督办室负责建议的督办检查以及协调联系工作。 第十九条 代表建议的督办检查,分交办阶段、办理阶段、验收阶段在代表建议交办后和承办单位办理代表建议中、正式答复代表前分别进行。督办检查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交办阶段的督办检查,内容有: 1、承办单位的分管领导和承办人员是否落实,工作人员是否上岗开始办理工作; 2、对交办的建议是否认真清点,逐件登记,并按规定填写回执单; 3、受领承办任务后,是否及时研究了具体承办方案,任务是否落实到具体承办单位和工作人员; 4、对于需要协同办理的建议,交办时明确的主、协办单位是否“主动办理、积极配合”; 5、对不属于本单位办理的建议,承办单位是否在交办后的10天内将原件退回交办单位,并说明不能受理的原因。交办机构对承办单位退回的建议,应当自收到之日起十日内重新确定承办单位并交办。 (二)办理阶段的督办检查内容有: 1、承办单位是否同市人大代表保持经常性联系,及时通报建议办理工作进展情况,主动征询代表对建议办理工作的意见; 2、对上级人大交办的建议,是否及时反馈办理工作进展情况,对办理工作中遇到的问题,是否及时请示汇报; 3、在建议办理工作中,凡对需要由上级国家机关解决的问题,是否及时向主任会议请示汇报,并做好联系和协调工作。 (三)验收阶段的督办检查,内容有: 1、通过查看工作台账,看承办单位是否把办理代表建议列入重要工作日程,是否存在该办而未办,应急办而缓办,该办结而转办的问题。 2、通过查阅文件档案,看承办单位是否将办理情况回复代表,是否存在重回复、轻解决,重客观条件,轻主观努力的问题。 3、通过现场察看,检查代表建议解决落实情况,看是否存在遗留问题,半拉子工程或回复与实际不相符的问题。 4、通过召开代表座谈会或第三方民意调查等方式,听取代表和群众意见,看是否存在代表被满意现象,或人民群众不满意的问题。 第五章 代表建议办理工作总结与评比 第二十条 市政府在建议交办三个月后,向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专题报告或书面报告建议办理进展情况。 每年建议办理工作结束后,市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应向市人大常委会作关于建议办理情况的报告,并在鄂州日报等媒体公布建议办理完成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报告应当包括本年度建议、上年度结转的建议以及“人大代表专线”建议办理工作情况。报告经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后,印发下一次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第二十一条 代表建议办理工作纳入市直各单位年度责任目标进行考核。 第二十二条 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会同市政府办公室对建议办理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对办理工作不力的予以通报批评;对确属职责范围而拒绝承办的,以及对代表进行打击报复的,予以行政处分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