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6月29日鄂州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2012年3月9日鄂州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第一次修正,2015年2月28日鄂州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第二次修正)
第一条 为便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以下简称主任会议)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和《鄂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人大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主任会议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秘书长组成。
第三条 主任会议由常务委员会主任或代理主任召集并主持。主任或代理主任可以委托副主任召集并主持会议。
第四条 主任会议讨论决定问题,实行民主集中制,必须充分发扬民主,严格依法进行。
主任会议的决定,由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五条 主任会议一般每月举行一次,根据需要可以临时召开。主任会议须有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出席,才能举行。
第六条 主任会议处理常务委员会的下列重要日常工作:
(一)审议通过常务委员会年度工作要点,并组织实施;
(二)向常委会提出法规案,对市人民政府、市人大专门委员会提出的法规案,决定列入常委会会议议程,或者先交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决定列入常委会会议议程;
(三)提出常务委员会会议议题草案,决定会议召开时间、日程安排和列席人员、旁听人员。会议议程草案需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四)决定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计划、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和审计工作报告的年度计划。组织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以下简称人大代表)对有关工作进行视察或者专题调查研究。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对有关报告的审议意见,决定交报告机关研究处理。
对听取和审议的有关报告以及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一府两院”)对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或者执行决议情况的报告,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五)决定常务委员会执法检查的年度计划。通过执法检查方案,决定执法检查组成员名单。决定将常委会组成人员对执法检查报告的审议意见和执法检查报告一并交法律法规实施主管机关研究处理。对执法中存在的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听取有关机关报告并责成依法处理,报告处理结果。
对听取和审议的执法检查报告以及“一府两院”对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或者执行决议情况的报告,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六)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对市人民政府、市人大专门委员会向常务委员会提出的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对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向常务委员会提出的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主任会议决定不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议案,应及时报告常务委员会,并向提议案人说明;
(七)向常务委员会提请任免常务委员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组成人员,常务委员会工作委员会组成人员,常务委员会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组成人员,常务委员会副秘书长,专门委员会的个别副主任委员、部分委员,以及其他应当由主任会议提请常务委员会任免的人员。讨论“一府两院”提请常务委员会任免、决定任免或者批准任免的事项,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八)对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提出的对不适当的规范性文件的处理意见或者依法提出建议撤销该规范性文件的议案,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九)对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向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的对“一府两院”的质询案,决定交由受质询机关答复,并明确答复的时间、方式和场合。提质询案的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过半数对答复不满意的,决定由受质询机关再作答复;
(十)对组织关于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的提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十一)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对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撤职案和对市人民代表大会选出的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罢免案;
(十二)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有关情况的报告,讨论并提出改进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十三)听取和审议各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工作机构有关情况的汇报,小结上次常委会会议以来的工作,安排部署下一阶段工作;领导协调各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工作机构的重要工作;
(十四)拟定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其他有关报告和决议、决定草案,拟定召开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日期、议程草案及有关建议事项,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十五)检查督促人大代表议案、建议、批评、意见和人民群众申诉、意见的处理工作。
听取有关专门委员会关于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主席团交付审议的人大代表提出的议案审议结果的报告,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十六)讨论市人民代表大会换届选举和指导区、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换届选举工作方案,报市委批准后,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十七)在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闭会期间,经常务委员会授权,对人大代表被逮捕、受刑事审判或者被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作出是否许可的书面答复,并向下一次常务委员会会议报告;
(十八)审议以常务委员会名义召开的重要会议和开展的重要活动的实施方案;
(十九)决定常务委员会机关建设的重要事项;
(二十)办理全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交办的事项,讨论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的需要答复的事项;
(二十一)处理常务委员会授权的事项和其它重要日常工作。
第七条 主任会议召开的时间和议题,由秘书长征求有关方面意见后提出建议,由主持会议的主任、代理主任或副主任确定。
各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工作机构需要提请主任会议讨论决定的问题,应先交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汇总后报秘书长审核,由秘书长报告主任、代理主任或主持会议的副主任确定是否列入议程。
第八条 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应当在主任会议举行的一日前,将开会日期、地点和建议会议讨论的主要事项通知主任会议组成人员和列席人员,并将会议的主要材料在会前送达。
临时召集的主任会议,可以临时通知并送达会议材料。
第九条 主任会议举行时,根据会议内容,可以邀请常务委员会副秘书长、各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工作机构负责人列席会议;必要时,邀请“一府两院”负责人和其他有关部门负责人列席会议。
第十条 主任会议通过的文件,由主持日常工作的副主任或秘书长签发。
第十一条 主任会议由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工作人员负责记录,对研究决定的事项可形成会议纪要。会议纪要由主持日常工作的主任或秘书长签发。
第十二条 主任会议决定的事项,由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工作机构负责办理。办理情况应及时向主任会议报告。
第十三条 主任会议的新闻宣传,由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工作机构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