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4月21日鄂州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通过 2023年10月23日鄂州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主任会议第一次修订 2026年4月21日鄂州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主任会议第二次修订)
第一条 为了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习近平法治思想,深入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健全吸纳民意、汇集民智工作机制,建设好基层立法联系点,拓宽立法联系基层人民群众形式,畅通社情民意反映渠道,发挥接地气、聚民智的立法直通车作用,根据《《湖北省人大常委会基层立法联系点工作规定》《湖北省人大常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基层立法联系点建设的指导意见》,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人大常委会基层立法联系点(以下简称基层立法联系点)是指根据市人大常委会立法工作需要,在基层设立的协助收集和反映基层人民群众对立法及相关工作意见建议的单位或者组织。
基层立法联系点工作坚持和发展来自基层、便捷参与、原汁原味、直接通达的特色做法,注重实效,避免形式主义。
基层立法联系点应当加强与人大代表之家、代表联络站的资源共享、协同发力、融合发展。
第三条 基层立法联系点在市人大常委会领导下开展工作。
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具体负责基层立法联系点的组织协调、联系服务、培训指导等日常工作。
市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工作机构根据立法及相关工作需要发挥基层立法联系点作用。
第四条 基层立法联系点的设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正确政治方向,遵守宪法、法律和法规;
(二)坚持密切联系群众,积极参与地方立法工作;
(三)具备较好的法治工作基础;
(四)在城乡建设与管理、生态文明建设、历史文化保护、基层治理等方面具有一定代表性;
(五)有开展工作所需的固定场所、人员等相关条件保障;
(六)具备履行工作职责所需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 市人大常委会根据立法工作需要设立基层立法联系点,并实行动态管理。设立基层立法联系点由各区人大常委会推荐,或者市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工作机构提出建议,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由市人大常委会发文公布,授予“鄂州市人大常委会基层立法联系点”牌匾。
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可以根据立法工作需要以及基层立法联系点履行工作职责的实际情况,适时提出调整基层立法联系点的意见和建议,报请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
第六条 通过以下途径和形式,充分发挥基层立法联系点在立法工作中的作用:
(一)编制拟订市人大常委会五年立法规划、年度立法计划,通过基层立法联系点征求意见建议;
(二)除涉及国家秘密等事项外,将法规草案印发基层立法联系点征求意见;
(三)将基层立法联系点作为深入开展立法调研的基地,有针对性地深入开展调研;
(四)根据立法工作需要,邀请基层立法联系点派代表参加立法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和法规草案通过前评估会等,或者在基层立法联系点召开立法座谈会,直接听取基层人民群众和有关方面的意见建议;
(五)以基层立法联系点为依托,跟踪了解法律法规实施情况,及时掌握法律法规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收集对修改完善有关法律法规的意见建议;
(六)探索在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中发挥基层立法联系点作用的方式方法;
(七)结合立法工作,组织、指导基层立法联系点开展宪法法律宣传等法治宣传教育活动,探索法治宣传教育的有效途径、方式,增强实效性;
(八)根据立法工作需要,委托基层立法联系点开展其他相关工作;
(九)基层立法联系点应当建立工作台账,并保存好工作档案。
第七条 基层立法联系点发挥本行业、本单位优势,构建信息收集工作网络,建立信息员队伍,广泛收集意见建议,注重收集意见的充分性、代表性、针对性、实用性,不断提高意见建议的质量。
第八条 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负责建立专门信息交流工作平台,充分利用即时通讯工具开展工作,提高工作效率。
市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工作机构应当充分重视基层立法联系点所提出的重要意见建议,在有关立法调研报告、审议意见或者说明中予以反映,并将研究采纳情况通过一定形式予以反馈。
第九条 基层立法联系点应当加强组织领导,增强责任意识,提高工作能力,完善工作机制,扩大社会影响。
基层立法联系点应当确定一名负责人和一名以上工作人员负责日常联系工作,可以根据需要确定立法联系单位,作为收集立法相关信息的渠道。
第十条 市人大常委会应当指导和支持基层立法联系点开展工作。
(一)寄送《鄂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法律法规汇编、立法技术规范等相关资料,帮助基层立法联系点掌握相关法律、法规知识;
(二)利用市人大微信公众号和网站等平台,积极介绍推广基层立法联系点工作经验、创新工作方法;
(三)健全信息工作网络,加强信息员队伍建设。
各区人大常委会、葛店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以及临空经济区管委会相应机构按照市人大常委会总体要求,组织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基层立法联系点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支持和保障。
第十一条 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适时召开基层立法联系点工作会议,主要内容包括:
(一)开展政治理论和立法业务知识学习培训;
(二)介绍市人大常委会立法工作情况;
(三)组织各基层立法联系点交流工作经验;
(四)听取工作意见建议;
(五)研究布置下一阶段工作,提出工作要求。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